1967年开始的社保现在还能补交吗
96年之前的社保补交有明确法律依据。补交依据主要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六十三条: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,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。96年之前,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依法缴纳社保,劳动者可依据该法及地方政策申请补缴。部分地区社保制度建立初期有政策过渡期,特定条件下允许补缴早期费用。但补缴需结合当时政策、劳动关系时长、工资水平等综合认定,并提供劳动合同、工资条、缴费记录等证据佐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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